本帖最后由 童梦同圆 于 2016-10-26 14:15 编辑
为规范会员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鞍山市童梦同圆公益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为热心公益事业、社会形象良好、对公益事业有一定贡献的社会爱心人士。单位会员为依法成立、具备法人资格、对公益事业有一定贡献的组织。
第二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拥护本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三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本会研究同意; (四)在本会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告。
第四条 会员权利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行使本会的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阅读本会的有关资料。 (三)优先获得救助和公益表彰;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以公益为宗旨的单位会员同时享有以下权利: (一)通过本会信息平台发布公益信息,通过本会募捐渠道获取定向捐赠; (二)同等条件下。具有本会公益项目的优先合作权。 (三)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而且一定要按民政部门开具相关收据后才可以扣除。(举例:企业完成利润总额为10万元,允许进费用1.2万元。只按照这个比例进费用。)
第五条 会员义务
(一)单位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2、以公益为宗旨的单位会员,每年年底应将当年开展公益工作的情况向本会报告,相关情况可通过本会网站进行公开; 3、及时向本会反馈通过本会获得的定向捐赠使用情况及与本会合作项目的实施情况,配合本会组织的效果评估和审计; 4、为公益事业发展捐赠资金; 5、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二)个人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2、向本会反映社会各界的公益诉求,并提供建设性意见; 3、为公益事业发展捐赠资金; 4、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第六条 会费标准 个人会员会费,年费会费不少于1200元。 单位会员会费,年费会费不少于2400元。
第七条 会费按照年度缴纳。会员的会费于每年11底前交付,新入 会的会员从批准之月起交纳当年会费。(即5月31之后缴纳的会费为第二年的会费)
第八条 会费主要用于50%救病,35%助学,15%工作支出和日常办公支出。
第九条 会费的管理按照本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实行专款专用,并定期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十条 组织机构 会员入会须经常务理事会议批准。会员发展与管理的具体工作包括会员入会登记、资格审查、培训和管理等由本会秘书处负责。
第十一条 建立单位会员联系人制度。单位会员应确定一名人员作为单位代表,保持与本会的日常联系。会员联系人一般由单位负责公益事业的负责人担任,联系人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二条 新申请入会的会员应捐赠一定数量的发展基金。
第十三条 未经本会批准并授权,任何会员不得以本会名义开展募捐活动。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一年内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鞍山市童梦同圆公益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鞍山市童梦同圆公益协会
2016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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